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0,64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利息給付,則
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前之利息為108,72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819,37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9,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