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洪金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一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496,9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聲明二請求
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66,882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3,832元(計算式:496,950元+166,882元=663,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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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31.3㎡×3,000元/㎡×1/2=496,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