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瑞美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769元【即
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被代位人戴采潔
應繼分面積之價額:〔(〈924+1,996+505〉平方公尺×440元×1/2)+(3,875平方公尺×440元×1/8)+(2,767×440元×1/6)〕×1/2=584,76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