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耿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巫振和、巫修榕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300元【即
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
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874平方公尺×6,900元×1/2=3,01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