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立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文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10日,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萬0,552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先後購買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224地號、1224-1地號、1227地號、1228地號、1229地號、1230地號、1231地號、1232地號、1233地號、1244地號、1245地號、1247地號及1248地號共14筆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 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並由原告決定將其中10筆土地作為訴外人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達公司)之工廠基地使用, 詎被告竟以系爭 土地所有權人自居,向力達公司提起 拆屋還地訴訟,原告迫不得已,依法終止 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 並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萬3,511元(依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系爭土地面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萬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 |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式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50.58平方公尺=181萬5,822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20.40平方公尺=73萬2,360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9.49平方公尺=34萬0,691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22平方公尺=36萬6,898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40.78平方公尺=146萬4,002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51.94平方公尺=186萬4,646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87平方公尺=39萬0,233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11平方公尺=36萬2,949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38平方公尺=37萬2,642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0.66平方公尺=38萬2,694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5,505元×52.34平方公尺=238萬1,732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5,468元×93.34平方公尺=424萬3,983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36.08平方公尺=488萬5,272元 |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900元×18.93平方公尺=67萬9,587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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