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上列二人共同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傳國、蔡素蓮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