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王秀媚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