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張閔景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且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