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西拉雅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德欽即鴻德實業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模具(下稱
系爭模具),故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模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模具耐用年數為2年,是系爭模具依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購入日期,
迄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22日,皆已使用逾2年,是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684,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經此計算後,現值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8萬8,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