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7,7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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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7日(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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