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廣聯志業有限公司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235,141元,及其中1,903,755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9,283,250元,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
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5日前之利息為956,85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2,191,993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91,99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