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黃韡誠
被 告 寬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
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
系爭地上權地租每年1,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即1,000元/年×15=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