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75,000元,及其中3,937,500元、3,937,500元,各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
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4日前之利息各為227,599元、42,591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8,145,19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5,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