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張玉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南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即
系爭委任契約書之約定
報酬),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