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