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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3,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