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錦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63,523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每月增加給付金額(387,450元-153,222元)×
推定存續期間30個月+436,683元=7,46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