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路路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昀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0元(即630,000元+953,750=1,58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