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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葉碩堂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
(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請求之事實),
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其聲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提出「民事民庭法官五日內急准保全證據及起訴狀」到院
  ,該書狀標題雖記載有「起訴狀」之名稱,其內容僅有關於「聲請勘驗現場及保全證據」之記載,並未就「起訴」部
  分記載「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被告於何時、何地、以
  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之損害為何;又原告有二人者
  ,應分別記載,被告有二人時,亦應分別記載之),以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應給
  付○○(指一定數額)元;或請求被告應為何一定行為;又
  原告有二人者,應分別記載,被告有二人時,亦應分別記載
  之),是本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概觀原告訴狀所載內容,其請求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有上開不合法定程式之
  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訴訟
  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
  者,即駁回其訴。若原告就本件係僅欲聲請保全證據,而無
  起訴之意者,亦請應具狀表明本件「無起訴之意」之旨,附
  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