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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法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