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財源
李然堯
郭俊義
郭俊雄
沈蘇淑惠
陳慧菁
鄭明莉
鄭雅云
鄭夙岑
鄭雅慧
鄭光霖
鄭惠清
李水文
林清銓
黃媚卿
林暘淳
林琬淇
林清讚
林清政
呂林秀蘭
林秀珠
邵昭文
林恆毅
李家靚
林財興
林宏德
林美雲
林美霞
王林阿春
林阿妹
賴美娥
郭宸瑄
郭宸睿
郭昱顯
郭紫彤
郭文
郭君毅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87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8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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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41㎡×57,600元/㎡×1848/10000=1,500,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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