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李登發
吳聰一
吳璧存
吳松茂
吳高翔
吳林雀
林秀枝
吳亭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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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33,395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300元/㎡2550.94㎡1/8,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