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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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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國家強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收如附表「應課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067元(計算式:1萬2,583元+1萬2,484元=2萬5,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應課徵裁判費
 1
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5萬6,572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本金:115萬6,572元。
2.利息:9,348元【自113年6月2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下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合計:116萬5,920元。
1萬2,583元
 2
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4萬9,642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本金:114萬9,642元。
2.利息:9,292元【自113年6月2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合計:115萬8,934元。
1萬2,484元。
合計
2萬5,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