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代位人鄭良政之被
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正確
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姓名
暨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時,其再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載明
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
住居所、正確之
訴之聲明),並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鄭良政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