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李佳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