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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大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英浩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陳寶珠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