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5號
再 審 原 告 張晉福
再 審 原 告
兼上列一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
被告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請求
損害賠償之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元,依
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