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富為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富為貿易有限公司)、葉志成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