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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幸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