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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鎧合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
律師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幸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
請求權
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