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被 告 高琇蓉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