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董慶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75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