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2,215元,應繳
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