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宏茂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
起訴狀在卷
可憑,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