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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魏芬蘭 
            林宏茂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