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鄭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