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國祥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