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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陶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崇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2元【計算式:0.49平方公尺×16,800元=8,2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