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崇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2元【計算式:0.49平方公尺×16,800元=8,2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