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涵如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246平方公尺×土地價值3,300元/平方公尺=81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29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