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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麟 
被      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