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嘉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7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信用卡、申請信用貸款等產品(以下簡稱
系爭債務),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契約,
詎被告未依約償付系爭債務,尚有本金共新臺幣(下同)745,975元未為清償,
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就系爭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就系爭債務,現各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向原告借錢,我在過去二、三年因為工作轉換不順,考慮到負債情形已經向法院
聲請更生,目前還沒有收到
裁定,希望由更生處理等語,資為
抗辯。
(一)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帳務明細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抗辯希望由更生方式清償債務,則屬被告另以協商或
消費者債務清償程序處理債務之另一程序問題,與原告依
兩造消費
借貸關係對被告有主文
所載之
債權,係屬二事,併此敘明。
四、
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
無涉,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2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
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
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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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 | | |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