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奇儒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3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