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柳易宏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6,9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則本金部分為956,979元、利息部分為49,081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違約金部分為1,500元(400元+500元+600元),共計1,007,560元【計算式:956,979元+49,081元+1,500元=1,007,56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7,5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