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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柳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99元,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卷二第19-2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