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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邱寳玉
黃永熏
黃子侑
黃敏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被 告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