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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商品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徐玄偉即御匠琉璃工房
訴訟
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蕭豐原、邱佳榕間請求返還商品事件,本院
依職權
查無蕭豐原、邱佳榕之
戶籍謄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日內,補正被告蕭豐原、邱佳榕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