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俊吉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被告之
住所地疑有變動,因此,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對於被告之送達通知效力容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