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