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吳維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申維中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申惟中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