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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申維中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申惟中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