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王言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222,697元,故上訴利益應為222,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8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