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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魏黃瑞香間請求
分配表
異議
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