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邱巖堤
被 告 朱丁喜
被 告 張超能
被 告 張又彬
被 告 郭福財
訴訟代理人 郭瑞賓
被 告 張皓然
被 告 陳靜雯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娳
被 告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景利即張明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文山即張明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被告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被告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朱丁喜之
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共有臺南市山上區樹王段538、561、570、787、556、773、774、781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其中原共有人即被告朱丁喜之
應有部分已出賣予被告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畢移轉登記,
爰依
上揭規定裁定准許被告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朱丁喜之
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