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慶隆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86,49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